二00七、十二、十二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日本關西台商協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Investors’ Association in Kansai Japa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大阪台灣貿易中心 ( 地址‥大阪市住之江區南港北2-1-10 ATC 5F ),日後會址變更須經理監事會決定。
第三條 主旨
本會主旨在配合中華民國拓展對日貿易,加強對關西地區台商之聯繫,協助會員交換商情資訊,及提供在日有關之諮
詢與服務,冀發揮整體力量,共謀全體會員之權益。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正会員及賛助会員両種。正会員係以中華民國廠商名義或出身台灣省在關西地區投資經商活動者。賛助
会員不分是否為台湾出身、但須對本会成立之宗旨認同且須與本会有密接関連之企業或個人。賛助会員須有正会員推
薦始得申請入会。
賛助会員可参與本会各項活動、惟無権担任理監事之職務。両者在入會時除應填具入會申請表格,
經 理監事會審?通過外,並於繳交年費後方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入會費年費及捐助款
第一項 入會費及年費
新會員需繳交入會費日幣壹萬圓。
會員?年繳交年費日幣壹萬圓 (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修正) 。
年費須於?年二月底前繳納,逾期並經理監事會催告,仍未繳納者,理監事會得暫停其會員資格。上款年費得經理監
事會決議調整之。
協賛会員入會費日幣壹萬圓、年費日幣参萬圓。(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 。
第二項 捐款
本會得接受會員或非會員之捐款及其他捐助。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第一項 權利
(1) 享有出席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發言及選舉會長之權利。
(2) 要求本會協助處理在日經商所遭遇之困難。
(3) 會員及其從業員工與眷屬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以?進彼此間情感交流。
(4) 本會蒐集之各種資料、商情對會員一律公開,會員享有?覽之權利。
第二項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支持所通過之決議案。
(2) 遵守台日兩國法令,不得有損及兩國形象及利益之行為。
(3) 按時繳交年費。
(4) 隨時提供本會各項資訊,並出席會員大會。
(5) 會員地址或電話異動時,應隨時通知本會。
第七條 組織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下設理監事會。
理監事成員包括‥
(1) 會長乙名。
(2) 副會長兩名。
(3) 理事若干名。
(4) 監事一| 二名。
(5) 財務乙名。
(6) 總務乙名。
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以下相關職位與職銜均由會長選定,並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以連任
一次為限。
會長應至少?半年召開理監事會乙次,並得在特殊?況下或應三分之一以上理監事之要求召集臨時理監事會。
理監事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理監事成員之半數以上,會員得應理監事會之邀請參加理監事會,惟不具投票權。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必須於?年二月底前召開,並處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工作報告及計畫。
(二) 發佈年度財務收支報表。
會員認為有必要時,得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並述明開會理由及事宜時,可隨時召開臨時大會。
延遲繳付年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投票權。
會員大會之通知須於召開大會十四天前發出,經過半數會員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財務及總務之責任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担任各項會議之主席,執行各項由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所通過之決議案。
副會長於會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理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並協助處理本會會務。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並負責財務各項收支之審核與監督。
財務負責保管本會收支帳目,並完成年度收支報告。
總務負責公關,廣報及舉辦各項活動等事務。
第十條 一般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駐日本代表人員應受邀參加本會之各項會議並監督本會之各項選舉。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不盡完善之處,得經由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決議修改之。
第十二條 財務
本會所有款項限存入金融機構本會專??,並經由會長核章後始能動支。
第十三條 解散
本會可能由會員大會或臨事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人數決議通過後解散。
本會解散前,其所有之債務負担應先行清結,剩餘基金之處理應依照會員大會決議辦理。
